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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涛诉规划局行政许可案评析

作者: 出版日期:2009.09.02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江苏商报

【出版日期】2009.09.02

【版次】第A20版(法苑)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原告何某于2007年4月16日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位于江宁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建成后,原告与2008年8月12日验收该房,发现原房屋比实际高出两层,根据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该幢建筑物应有电梯,而事实上此建筑物没有安装电梯。

原告到江宁区规划局调查了规划许可证,原告发现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多次违反了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等的强制性规范要求,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特于2008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规划许可。

【评析】

一、原告不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中区规划局依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申请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原告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尚未形成房屋买卖关系,区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与该行政行为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规划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中各项条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范围包括间距、退让等,建设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包括“有关部门对施工设计图的审核意见”在内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遂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规划局是严格按照有关审查职能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并依法颁发许可,并没超出职能范围或乱作为的行为。

三、楼层层数与电梯问题已经图审部门审核,该审查不在规划局的职能范围

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中的各项条款,楼层层数和电梯配套的认定不属于规划局的职能。图审部门的审核意见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材料之一,对于楼层与电梯问题,图审部门已经进行了审核。

综上所述,江宁区规划局的许可行为并无违法之处。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李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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