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育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应是未成年子女

作者: 倪凤霞 日期:1992.01.01 点击数:0

【作者】 倪凤霞

【刊名】法学杂志

【关键词】 未成年子女 子女抚育费 纠纷案件 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 利害关系人 权利义务 提出诉讼 原告 人民法院

【摘要】济负担,因而,可以把提起诉讼的抚育人列为原告.这种认识和做法是与法律相悖的.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约束的利害关系人.请求变更抚育费诉讼的案件,从表象上看,是以抚育人提出诉讼发生的,应诉的是离婚对方,但其实质,是围绕未成年子女抚育问题展开的,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未成年子女,而不是抚育人双方.抚育纠纷案件中抚育双方的关系已不同于离婚诉讼时的关系,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因离婚而结束,双方之间不存在着任何权利义务,有的只是与婚生子女

【年份】1992

【期号】第5期

【所属分类】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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