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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196万余元且有索贿情节,但鉴于赃款全部追缴国开行原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4.16 点击数:0

【报纸名称】:南方都市报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AA36国内

【入库时间】20110308

【全文】

本报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中院审理后查明,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朝阳钢渣)董事长周宏请托,为其在企业经营、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分12次通过王磊(王益胞弟)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贿赂630万元左右。

此外,香港商人、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通过王益承揽高速路项目,并通过王益获取贷款,李涛共向王益行贿538万元。王益收受李涛的500余万元行贿款中,包括王益让李涛替其原女友———央视女主持人刘芳菲偿还的房贷款200万元。

法院还查明,河南一家机构的办公室主任王某通过王益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并获得好处费300万元,王益从王某处分得30万元。

综上,王益受贿总额为1196万余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均已追回。

北京市一中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之后,王益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北京青年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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