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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部、人事部作出决定   授予王益民模范工作者称号

作者:薛为春祁步华 出版日期:1992.07.02 点击数:0

【作者】 薛为春 祁步华

【报纸名称】:人民日报

【出版日期】1992.07.02

【版次】

【入库时间】20100601

【全文】

国家监察部、人事部作出决定

授予王益民模范工作者称号

本报讯6月20日,国家监察部、人事部在江苏省响水县召开命名表彰大会,授予共产党员、江苏省响水县监察局长王益民“全国监察系统模范工作者”称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授予王益民“优秀监察干部”称号。

响水县监察局长王益民在20多年的工作历程中,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先后7次变动工作,次次愉快服从,并且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处处创造出一流成绩。

1988年王益民任响水县监察局长以来,清正廉洁,敢于坚持原则,动真碰硬,秉公办案,带领全局人员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102起,其中立案查处42件,处分违纪干部44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8万余元。同时,他还努力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支持、保护了7名改革者。王益民两次记功,一次晋级。监察局也连年被评为先进集体。

1991年1月,王益民患了肺癌后,一面顽强地与病魔作斗争,一面积极参加大要案件的查处,撰写监察工作论文,用“只要活一天,就干一天监察工作”的模范行动,继续为惩腐倡廉尽心尽力。

响水县委、县政府、盐城市委、市政府曾先后作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向王益民同志学习”的活动和授予王益民“模范党员干部”光荣称号的决定。

(薛为春祁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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